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陜西煤業(yè)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科技人員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其與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應用和保護等管理工作相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
(二)商標權;
(三)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
(四)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四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發(fā)生的費用從其科技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的知識產權工作實行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兩級管理。
第六條 集團公司科技發(fā)展部為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的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有:
(一)貫徹落實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
(二)研究、制定集團公司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編制集團公司知識產權工作規(guī)劃、計劃;
(三)建立和完善集團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管理的制度體系;
(四)組織、管理與指導集團公司下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要明確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責任部門,主管本單位的知識產權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zhí)行集團公司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方針和政策, 制定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規(guī)劃、計劃;
(二)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三)負責本單位建設、生產、經營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包括:
1、管理本單位專利申請、維持、終止和許可貿易;
2、管理本單位專有技術認定、保護和許可貿易;
3、管理本單位商標申請、續(xù)展或終止等事宜,維護商標權;
4、管理本單位的著作權;
5、組織、處理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糾紛;
6、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政策、法律、法規(guī)。
(四)每年12月15日前向集團公司報送本單位“年度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總結”;
(五)其它與知識產權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八條 凡在執(zhí)行集團公司或所屬單位工作任務中,或主要利用集團公司或所屬單位物質條件、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指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研究報告、著作、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信息、技術資料、技術秘密及其它知識產權,均屬職務知識產權,其所有權歸集團公司或所屬單位所有。
第九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員工離休、退休、離職、停止聘用、辭職或調動工作后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知識產權,其所有權歸集團公司或所屬單位。
第十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與外單位合作時,應在合作合同或協(xié)議中,對合作各方已有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合作工作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進行明確規(guī)定并嚴格執(zhí)行。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注冊商標、名稱(包括中文、英文及其組合)、標識、徽章和其它服務性標記,其所有權歸集團公司或所屬單位所有。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所屬獨立法人單位變更或終止,其知識產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獨立法人單位所有;沒有承受單位的,其知識產權由集團公司所有。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職工申請非職務知識產權前,須經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認定。
第四章 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必須從提高創(chuàng)新意識、匯聚優(yōu)秀人才、搭建創(chuàng)新平臺、保證資金投入、營造創(chuàng)新氛圍等方面,不斷加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為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工作奠定良好的軟硬件基礎條件。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鼓勵所屬單位利用自身的產業(yè)基礎條件和資金、技術等優(yōu)勢,以“產學研”聯(lián)合的方式,與國際國內一流的科研機構合作進行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工作。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在建設、生產、經營和科研活動中,應將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作為各項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采取必要措施鼓勵和引導各級管理人員、科研人員、技術人員和一線產業(yè)工人積極創(chuàng)新,認真總結,按照國家關于知識產權管理的規(guī)定及時申報和認定創(chuàng)新成果,系統(tǒng)地形成技術專利、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等形式的知識產權。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須牢固樹立品牌意識,對進入市場的產品應積極申報注冊商標,始終堅持“以信求存、以質取勝”的經營理念,不斷提升注冊商標的內在價值。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是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的重要領域,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應從科研項目的論證、立項、實施、驗收、鑒定、考核、應用、獎勵等環(huán)節(jié)系統(tǒng)地制定科研項目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工作的目標、措施和考核激勵辦法,要求、鼓勵和引導科研人員積極創(chuàng)造知識產權。
第五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九條 專利權保護
(一)需要專利保護的自主知識產權須及時申請專利保護。
(二)授權專利應及時交納各種規(guī)費,維持專利權有效;
(三)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專利,應予以論證確認,并履行審批手續(xù)后方可放棄或終止;
(四)應建立專利檔案,包括專利審批檔案、專利權轉讓、許可使用檔案、專利權放棄或終止檔案等;
(五)監(jiān)測市場狀況,掌握本行業(yè)專利申請及授權情況,對與他方發(fā)生專利侵權糾紛的,應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條 商標權保護
(一)對商標標識的使用應進行嚴格管理;
(二)應建立商標檔案,包括商標設計檔案、商標注冊檔案、商標許可使用檔案等;
(三)商標權擁有單位應監(jiān)測市場和進出口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侵犯本單位商標權的行為;
(四)商標到期需續(xù)展,應及時辦理續(xù)展手續(xù)維持其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已經形成的工程設計及產品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應做好登記管理工作;著作應按《著作權法》到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計算機軟件應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到國家版權局申請登記;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應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登記。
第二十二條 商業(yè)秘密與技術秘密保護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對于不宜申請專利而具有商業(yè)價值的科技成果、商業(yè)信息、經營方法及技術訣竅等信息或成果,必須建立嚴格的商業(yè)秘密與技術秘密的保護制度,完善保密措施、明確保密責任、控制涉密范圍、限制涉密訪問,確保商業(yè)秘密與技術秘密安全。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發(fā)表論文、參加展覽會、研討會時公開的信息、資料,應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審查,以防止知識產權的泄密和流失。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員工須承擔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知識產權應用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應積極鼓勵和引導自主知識產權和外部知識產權在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以轉讓、許可使用、合作再開發(fā)、作價出資入股等形式實施轉化應用。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向外部轉讓、許可使用自主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注冊商標、計算機軟件和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等,須經集團公司批準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資產評估。
(一)轉讓知識產權的;
(二)以知識產權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三)其他有必要進行評估的。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在建設、生產、經營和科研等工作中,涉及外單位及個人的知識產權問題時,應在分析確認其權屬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相應手續(xù),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防止侵權或被動侵權。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 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獎勵
(一)專利授權獎勵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申請的專利獲權后,應參照以下標準給予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
1、一項發(fā)明專利的獎金不低于10000元;
2、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不低于3000元。
(二)對其他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人的獎勵,所屬各單位參照上述專利權獎勵的標準自行制定。
第三十條 在專利有效期限內,被授予專利權單位實施、轉讓、許可外單位實施其專利權的,可以將其視為所屬單位的科研成果,參照《集團公司科研成果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發(fā)明創(chuàng)造取得專利權后,可作為其發(fā)明人、設計人晉級、評定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二條 以各種非法手段侵犯、侵占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職務知識產權、損害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實施。